(2015)新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琳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中国某银行雷平支行的自动取款机领取现金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卡槽内有一张被害人周某遗忘的银行卡,黄某甲趁无人注意,按取款操作流程分9次每次2000元,从该银行卡内取走18000元。2014年9月18日,黄某甲到大新县雷平派出所投案,之后把18000元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10时许,被害人周某到大新县雷平镇中国某银行雷平营业点的自动取款机领取现金后,没有取走银行卡就离去了。随后被告人黄某甲来到该台自动取款机领现金时,发现周某的银行卡还插在卡槽内,并处于交易状态,于是,黄某甲便使用该张银行卡取走18000元。案发后,黄某甲于2014年9月18日主动到大新县公安局雷平派出所投案,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退赔180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4年1月20日,其来大新县雷平镇收购甘蔗。1月29日10时许,其在雷平镇某社区桥头旁的一家某银行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取款2000元时,其的手机响了,就离开自动取款机边走边打电话,然后上了其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当车辆驶到太平加油站时,其手机连续来了几条短信,其打开手机见是中国邮政1185发来的十条短信,每条短信显示其尾号为970的账号被取款金额2000元,这时其才意识到银行卡还在自动取款机里没有退出来。其赶紧返回某银行,但在自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已经不见了。这张银行卡户名是其本人姓名,卡号是62×××70。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分别是父子关系和兄弟关系。黄某乙、黄某丙经辨认公安机关出示的一段视频监控,辨认出2013年1月29日10时30分进入雷平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的男子是黄某甲。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7日,其表弟黄某甲从广东回到老家。第二天,他找到其,叫其陪他到雷平派出所投案。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是被害人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中国某银行雷平营业点2013年1月29日9时许至11时许的视频监控录像。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对公安机关从中国某银行雷平营业点调取视频监控录像中取款的男子身份进行辨认,确认是其本人。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其是驾驶一辆豪爵牌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到犯罪地点。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辨认犯罪地点在中国某银行雷平营业点一自动取款机。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车牌号为桂F×××××的豪爵牌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黄某乙。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辆摩托车,后又发还车辆所有人黄某乙。10、情况说明,证实黄某甲于2014年9月18日到大新县公安局雷平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退赔18000元交到派出所。11、发放物品清单、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将18000元发放被害人周某。1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得到退赔的18000元后,出具谅解书,愿意谅解盗领款人。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18日,黄某甲到大新县公安局雷平派出所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2013年1月底的的一天10时许,其驾驶自家的豪爵牌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从家里出来到雷平镇太平街领钱。其来到雷平镇雷平车站对面的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前,用自己的邮政银行信用卡插入取款机卡口时,发现插不进去,其看了一下,看见里面有一张卡,取款机的屏幕上显示“继续”等提示操作步骤,于是其分9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领取了18000元,后其拿走该张信用卡,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回家途中,其把这张信用卡扔在路上。过了几天,其就去广东打工了。前段时间亲戚打电话来问其这件事,其知道事情被发现了,所以,其在表哥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赵继锋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燕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