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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郗秋林与王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秋林,王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郗秋林,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王振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审理郗秋林与王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郗秋林负担。审判员  陈素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