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郗秋林与王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秋林,王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郗秋林,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王振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审理郗秋林与王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郗秋林负担。审判员 陈素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