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三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徐纪昌与龚平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纪昌,龚平
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80号原告徐纪昌,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周旭,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李康,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平,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纪昌与被告龚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人民陪审员 赵遵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绪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