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时元新、项松霞与项松霞、玉环县恒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元新,项松霞,玉环县恒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75号原告:时元新。被告:项松霞。被告:玉环县恒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元新与被告项松霞、玉环县恒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元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时元新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