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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孙建友与肖树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友,肖树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652号原告孙建友,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肖树军,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60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