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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陈夫顺与陈国营、王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夫顺;陈国营;王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陈夫顺。委托代理人沈岩。被告陈国营。被告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夫顺与被告陈国营、王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夫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夫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雨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