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和被告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岳某某,女,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杜芃原,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