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余国珍与余汉郧、李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珍,余汉郧,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余国珍。被执行人:余汉郧。被执行人:李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余汉郧、李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汉郧存款6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汉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胤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