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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志雄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雄,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李志雄。委托代理人雷慧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洪俊,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雄与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李志雄负担。审 判 长  李孔辉审 判 员  李享炽人民陪审员  肖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