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1徐海涛与彭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58-2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涛,男,1977年1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彭春生,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海涛与被执行人彭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庐执字第0005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春生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小区的房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春生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小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