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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武执字第0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昌林与曹平、孟彦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昌林;曹平;孟彦峰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武执字第00134-2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林,男。被执行人曹平,男。被执行人孟彦峰,男。申请执行人刘昌林与被执行人曹平、孟彦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长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昌林要求被执行人曹平、孟彦峰给付他水泥运费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07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曹平、孟彦峰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平之妻司惠娥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04120301109001976611账户存款207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