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某,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王某,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