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某,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王某,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