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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杨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倪甲、倪已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杨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倪甲,学生。监护人倪乙,农民。监护人杨甲,农民。申请人倪甲要求宣告刘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刘甲,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河南省太康县人,2006年2月,与江苏省灌云县图河乡七道沟村倪某甲举行结婚仪式在灌云县图河乡七道沟村共同生活,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生有一女倪甲。2008年8月24日,倪某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月,刘甲离家出走,至今,刘甲无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甲仍然下落不明。2014年8月26日,灌云县图河乡七道沟村民委员会指定倪甲的爷爷倪乙、奶奶杨甲为倪甲的监护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倪乙、杨甲明确表示愿意对倪思婕承担监护责职。本院认为,刘甲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灌云县公安局图河派出所、灌云县图河乡人民政府已经出具关于刘甲下落不明的书面材料,本院发出寻找刘甲的公告后,至今刘甲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宣告刘甲为失踪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正华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人民陪审员  于从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加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