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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仁顺商贸有限公司、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娟、肖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仁顺商贸有限公司,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娟,肖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46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四路西段5555号。组织机构代码59015389-0。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仁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8613369-4。法定代表人:肖尚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中段(联盟村)。组织机构代码78654877-1。法定代表人:曾伟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娟,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尚春,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298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