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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甘学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甘学金;冯育文;钟文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组织结构代码:21817077-4。负责人高捍,行长地址:文山市开化中路145号。被执行人甘学金,男,壮族,1957年9月1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冯育文,男,壮族,1965年8月2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钟文艳,女,汉族,1982年3月2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学金,冯育文,钟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文中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学金,冯育文,钟文艳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中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耀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