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潭民一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1759号原告夏某某,女。被告崔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夏某某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慧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