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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2-1号申请人岳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岳某诉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国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