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2-1号申请人岳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岳某诉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国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