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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商初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学俊与李殿岗、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俊,李殿岗,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微商初字第641-1号原告张学俊。委托代理人朱思峰。被告李殿岗。被告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永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俊与被告李殿岗、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殿岗、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俊撤回对被告李殿岗、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诉讼保全费760元,共计1625元,由原告张学俊负担。审判长  邱建忠审判员  常成伟��民陪审员朱广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