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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红宇与被杨培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宇,杨培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宇,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杨培强,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红宇与被执行人杨培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依法应当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红宇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培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渠俢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