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贺锋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渭刑初字第00474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锋,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同应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贺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17时许,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辛市派出所干警在渭南市高新区白杨村一组发现该组贺锋涉嫌吸食毒品,遂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小包,后将其带回所内继续盘问,被告人贺锋遂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如下事实:被告人贺锋自称其从一中年男子(具体情况不详)手中购买了600元毒品,进行掺兑后另行分包为六小包毒品,除自己吸食2小包外,还于2014年8月18日晚、20日晚先后两次向渭南市高新区木屯村党卫锋贩卖毒品共2小包,剩余2小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毛重为1.37克。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所送的检村中检出毒品海洛因,净重0.6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贺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党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与被告人贺锋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锋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贺锋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