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上海智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智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上海智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A165室。法定代表人陈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伟,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9号楼。法定代表人吴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智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3元,由原告上海智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