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瓦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程献民与程宾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献民,程宾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汤瓦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程献民,男,1973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宾宾,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献民诉被告程宾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献民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献民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献民撤回对被告程宾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3元,减半收取545.65元,由原告程献民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