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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瓦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程献民与程宾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献民,程宾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汤瓦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程献民,男,1973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宾宾,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献民诉被告程宾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献民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献民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献民撤回对被告程宾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3元,减半收取545.65元,由原告程献民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