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孔拉玛才让与祝年生申请支付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拉玛才让,祝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天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孔拉玛才让,男,土族,1983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祝年生,男,汉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2014年10月,被申请人祝年生承包了天峻县木里镇五社乡村公路工程。申请人孔拉玛才让有一台翻斗车,被申请人祝年生找到申请人孔拉玛才让协商,要求租用申请人孔拉玛才让的翻斗车并要求申请人孔拉玛才让驾驶该车,每天支付申请人孔拉玛才让租金900元。双方协商好后,申请人孔拉玛才让驾驶该车共为被申请人祝年生干了5天半,被申请人祝年生应当支付申请人5000元,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祝年生仅仅支付申请人孔拉玛才让2000元,对剩余的3000元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但为申请人孔拉玛才让出具了书面欠条一份,事后被申请人祝年生躲避申请人孔拉玛才让并且也不接申请人孔拉玛才让的电话,现申请人孔拉玛才让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祝年生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孔拉玛才让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拉玛才让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元,还应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达 哇 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达瓦兰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