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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淑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骑鞍街11号1-2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6350-4。法定代表人陈发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淑琴,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