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七顺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七顺,闫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杨七顺,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闫颖超,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户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闫颖超驾驶的陕A8N6**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现申请人杨七顺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8N6**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娟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