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夏明琼与汪翠微,杨世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夏明琼,女,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汪翠微,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杨世厚,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琼与被告汪翠微、杨世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明琼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明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夏明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明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夏明琼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寿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