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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谭远伦与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远伦,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310号原告谭远伦。委托代理人王海波,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谭远伦与被告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远伦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远伦诉称:谭远伦系北塘区梦之光灯饰经营部(以下简称梦之光经营部)业主,与兰腾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由梦之光经营部供兰腾公司各式灯具,兰腾公司尚欠货款99997.16元未付。故现要求兰腾公司立即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按照年息5.6%计算)。被告兰腾公司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梦之光经营部与兰腾公司自2013年起发生业务往来,由梦之光经营部供兰腾公司灯具。2014年5月兰腾公司出具凭证确认结欠梦之光经营部货款合计99997.16元。但此后,兰腾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谭远伦系梦之光经营部业主。上述事实,有对账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谭远伦经营的梦之光经营部与兰腾公司业务期间,兰腾公司结欠货款99997.16元,事实清楚,应予支付。兰腾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应赔偿谭远伦逾期利息损失,但谭远伦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并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即以99997.16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兰腾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谭远伦支付货款99997.16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谭远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8元,公告费430元,合计诉讼费2728元由兰腾公司负担(谭远伦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由兰腾公司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兰腾公司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谭远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丁建兴人民陪审员  严露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凯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