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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吕梅荣与李成山债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梅荣,李成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梅荣,女,1943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金印,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山,男,1943年9月13日出生。上诉人吕梅荣与被上诉人李成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吕梅荣不服(2014)舞民初字第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上诉人吕梅荣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梅荣撤回二审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梅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亚超审 判 员  李新保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