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永慕与胥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慕,胥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周永慕,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胥国勇,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慕与被告胥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慕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周永慕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