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孟令强与庞金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强,庞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孟令强。被执行人庞金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棣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庞金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王友辉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