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亓美霁与丁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美霁,丁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81-1号���告:亓美霁,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丁昌东,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亓美霁与被告丁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美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亓美霁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