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6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蒙奎占与田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奎占,田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敖民初字第6624号原告蒙奎占,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周晓东,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福忠,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赵双红,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蒙奎占与被告田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广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奎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东,被告田福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双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奎占诉称,2009年被告借我款42000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支拖不给,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2000元。被告田福忠辩称,原告与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出示的欠据是我为工人发放的工人预付工资款。2009年2月份,经张吉广介绍,我与原告相识,当时原告在鄂尔多斯市独贵开砖厂,原告要求我给雇佣20名工人去其砖厂打工,因为雇工之前老板必须先给工人预付一部分工资款。2009年3月份,原告共付给我工人预付款42000元,我为原告出具相应的欠据。2009年3月15日原告与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我按原告规定的时间把20名劳务人员集中到我家,原告来车接,原告负责劳务人员的单程路费。全年定额两千万块红砖,我全年工资定为35000元。合同约定:工人挣够预付款,每月十日之内开支,如果不开支工人有权停工。工人进厂没开工之前干零活,每人每天50元。原告陆续给付完我预付的工人工资之后,我就陆续将原告预付的42000元工人工资陆续发放下去(后付清单)。当时原告答应付给我自己15000元的预付款,结果给工人发放完后只剩6500元,这6500元就是我的工资款。我带着20名工人到达原告的砖厂后,砖厂根本没活可干,我找原告理论,原告承诺就是呆着每人每天也开50元工资,我工资仍按合同约定每月开6000元。我和工人一直在原告的砖厂呆了两个月也没活干。即使呆着每人每天50元,工人也呆不起,工人们要求回家。原告执意不让工人回家,还打伤了两名要偷着回家的工人。随后原告派人24小时看着工人不让回家。在万般无奈之下,经过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出面干预,工人们才从原告的砖厂安全回到了家。原告除了给工人预付的工资款外,根本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工人每人每天50元的工资,原告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给我每月6000元的工资。我和20名工人已经挣够了原告给付的42000元预付工资款后,原告仍拖欠我本人5500元的工资款,故此,我已经不欠原告一分钱的劳务费。恰恰相反,到目前为止原告还拖欠我5500元的劳务费未支付,这是本案的全部事实经过。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我认为原告要求我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属于无理要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5日至2009年3月14日,被告四次借原告款4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4枚,此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及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4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负给付义务。被告辩称未借原告款,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福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蒙奎占款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田福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安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