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陈金峰、朱魁贞。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