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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行非诉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富宁县卫生局与许德行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富宁县卫生局;许德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富行非诉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住所地:富宁县新华镇普厅南路**。法定代表人杨静珍,局长。 被执行人许德行。 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以被执行人许德行拒不履行该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富卫医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德行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许德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被执行人许德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富宁县卫生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富卫医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许德行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三、被执行人许德行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友恒 审 判 员  鄂彤彤 人民陪审员  祝雯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彩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