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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吴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梁某,男,1971年7月30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吴某,男,60岁,汉族,辽阳县人,农民。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文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九日代书记员 : 田 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