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夏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夏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夏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夏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夏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265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舒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