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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涛与被告XX、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XX,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7号原告陈涛,男,汉族,1985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XX,男,汉族,1982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袁宁(系XX之妻),女,汉族,1983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XX、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3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李远锋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