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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朱建波与张宇、翟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波,张宇,翟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朱建波,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张宇,男,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被告翟立军,男,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波诉被告张宇、翟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