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朱建波与张宇、翟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波,张宇,翟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朱建波,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张宇,男,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被告翟立军,男,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波诉被告张宇、翟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