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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林陆山与林顺发、林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陆山,林顺发,林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3号原告林陆山,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顺发,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世杰,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陆山与被告林顺发、林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陆山撤回对被告林顺发、林世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陆山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