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边志国与王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志国,王占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边志国。被告:王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志国与被告王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志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占东的存款45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边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占东的存款45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