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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师汉武诉陕西煤化物资储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汉武,陕西煤化物资储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师汉武,男,194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煤化物资储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建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汉武诉被告陕西煤化物资储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师汉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汉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师汉武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其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