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杰与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62号原告:杨杰。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建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