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支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利用“六合彩”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并或获利。在此期间,赌资累计人民币87900元,聚众赌博次数累计50余次,参赌人数累计180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吸收多人赌资,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赌博,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明哲代理审判员 高亚男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