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5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利芳与被执行人何玲还、路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芳,何玲还,路引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542-3号申请执行人王利芳,女,汉族,个体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何玲还,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路引弟,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做出(2014)昆执字第15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玲还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套。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玲还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