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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行非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黎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杨某某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黎行非字第2号申请人黎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黎城县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连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翟建斌,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某某,男,44岁,黎侯镇西井镇人,农民,现住原籍。申请人黎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黎国土资执罚决字(2013)第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黎国土资执罚决字(2013)第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强制执行前催告,但至今被申请人未能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黎国土资执罚决字(2013)第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公正,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黎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黎国土资执罚决字(2013)第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王联忠审 判 员  韩立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