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与宁波市江东晶力集成电路超薄切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宁波市江东晶力集成电路超薄切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桂华,该××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慈,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晶力集成电路超薄切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杨燕军,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晶力集成电路超薄切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710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13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