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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董清友与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清友,刘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37号原告董清友被告刘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清友诉被告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清友撤回对被告刘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广君人民陪审员  崔宗礼人民陪审员  黄克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