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刑二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郑某犯强迫交易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刑二终字第10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窑洲社区居委会。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8月25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1日经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汨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将案卷移送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装修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其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郑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学良审 判 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刘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綦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