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抚宁县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抚民二初字第821号原告抚宁县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焕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树德,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抚宁县孟庄村望海家园8-3-601室。被告李岩。原告抚宁县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孙焕新及委托代理人赵树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居住在我公司服务的望海家园小区2栋1单元201室,于2009年至今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我公司于2013年不再管理该小区,故提起告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250元。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予答辩。为证明���己的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望海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甲方为秦皇岛市盛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抚宁县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第三章服务费用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0.55元∕月•平方米。望海南区已售完,甲方不负责收费标准由物价局定,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承担。第九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止。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抚宁县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李岩系望海家园南区业主,经本院调查,抚宁县房地产业管理处证实,李岩购买房屋为2栋1单元201室。房屋面积为98.53平方米。秦皇岛市物价局、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秦价政服字(2009)47号文件和《秦皇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等定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5元。被告每月应支付的物业费为54.2元。2013年9月原告退出对该住宅区的服务。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抚宁县房地产业管理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具有真实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于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为被告购买的住宅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岩给付原告抚宁县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54.2元×42个月即2276.4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友审 判 员 刘晓妮审 判 员 肖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