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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刁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80号申请执行人刁某,居民。被执行人皮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刁某与被执行人皮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刁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东民一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皮某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刁某办理房产过户。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将涉案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